標題 【公告】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室主任
日期起迄 2025-07-01 00:00~2025-12-08 23:50 更新時間: 2025-07-01 11:49:08
訊息內容

一、核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如下:退撫新制實施後,師範校院學生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規定,經權責機關核准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實習期間占實習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核支薪給,實習期滿後經補實者,實習期間服務年資得於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到職支薪之日起10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二、師範校院結業生於85年後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者(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得於114年6月5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三、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