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告】教育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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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室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05-23 00:00~2025-12-30 23:50 更新時間: 2025-05-26 14:15:59 |
| 訊息內容 |
一、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其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3條第1項第9款所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代理教師之認定方式辦理。 二、教育部89年1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00296號書函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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