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教育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室主任
日期起迄 2025-05-23 00:00~2025-12-30 23:50 更新時間: 2025-05-26 14:15:59
訊息內容

一、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其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3條第1項第9款所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代理教師之認定方式辦理。

二、教育部89年1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00296號書函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