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告】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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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室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03-04 00:00~2025-12-1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3-04 10:13:47 |
| 訊息內容 |
一、茲因應近年來迭有機關建議,對於公務人員依勳章條例及獎章條例獲頒之各類別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專業獎章者之獎勵金發給時點,由退休或死亡時調整提前至核頒時即時發給,俾發揮即時獎勵之效果,並提高獎勵金發給標準,使獎勵金更具實質激勵效果,以慰勉公務人員之功績或勞績;以及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務人員改適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爰檢討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相關規定。再者,因法規變動與時間遞移,各機關已無領有榮譽紀念章之現職公務人員,榮譽紀念章相關規定已無適用對象,爰予刪除,同時將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俾使名實相符。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部分勳獎章調整獎勵金發給時機及榮譽紀念章之刪除,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訂定目的及適用對象。(修正規定第一點及第二點) (二)為使獎勵金更具實質激勵效果,鼓勵積極任事,提高各類勳獎章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之發給標準。(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配合部分勳獎章調整獎勵金發給時機,修正獎勵金發給程序,並就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發布前已領獎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另訂規範。(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配合榮譽紀念章之刪除、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之制定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修正相關文字及法規名稱用語。(修正規定第四點至第七點) 二、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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