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告】本府修正「臺中市政府獎勵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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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室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4-11-29 00:00~2025-12-06 23:50 更新時間: 2024-11-29 14:45:38 |
| 訊息內容 |
一、茲配合行政院以113年10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133026964號函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因應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臺中市政府獎勵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增訂聘任人員。(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修正選拔模範公務人員之積極資格條件有關服務成績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修正選拔模範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條件。(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增訂撤銷模範公務人員資格前,原遴薦機關必要時得踐行之程序。(修正規定第八點) (五)修正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後,應廢止資格並繳還獎狀之事由。(修正規定第九點) 二、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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