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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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室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4-10-25 00:00~2024-11-01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25 14:42:40 |
訊息內容 |
一、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三、 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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