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教育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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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室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4-10-25 00:00~2024-12-01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25 14:28:04 |
訊息內容 |
一、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聘任、等級相當及服務成績優良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職族語老師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其等級相當之對照及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目及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之認定方式辦理。 二、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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