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公告】自114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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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室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4-10-11 00:00~2025-12-18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11 11:02:00 |
訊息內容 |
一、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下列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一)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之職務。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二、銓敘部95年8月7日部法二字第0952683423號電子郵件及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14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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