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8條業經教育部修正發布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室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7-22 00:00~2024-10-29 23:50 更新時間: 2024-07-22 22:44:03
訊息內容

一、考量少子女化情勢加劇,私立學校經營日趨困難,經主管機關命令停辦或學校財團法人自行申請停辦之學校將逐漸增加。教職員工因學校停辦後人數將逐漸減少,僅餘少數必要行政人員(如代理校長、董事會秘書、總務、會計等)代為處理學校財團法人之解散清算及校務管理等相關事務,已無法與主管機關推薦之校外人士共同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需有處理機制,爰增訂全數由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學校財團法人已解散清算終結,學校財團法人已不存在,主管機關始知悉曾任該校之教師有應予解聘,且管制終身或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師之情形時,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考量,有由主管機關籌組任務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機制之必要,爰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8條。

三、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