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教育部有關修正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3點第2項第3款相關說明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室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4-03 00:00~2024-10-10 23:50 更新時間: 2024-04-08 08:47:45
訊息內容

一、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3點第2項第3款所定,編制內專任特殊教育教師「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者,支給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其資格認定,包括兼任下列各款職務之一:

(一)兼任設有特殊教育組(含資優教育組)之處、室主管(例如:兼任設有特殊教育組之輔導處(室)主任)。

(二)擔任特殊教育組組長或資優教育組組長。

(三)學校囿於員額編制未設特殊教育專責單位,由輔導處(室)或其他單位專責辦理特殊教育業務,其主管由特殊教育教師兼任者。

二、本案自112年8月1日生效。

三、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