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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臺中市政府及教育部函轉大陸委員會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 115年3月5日修正版 )1份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115年3月13日府授人力字第1150077435號函及教育部115年3月9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024005A號函轉大陸委員會115年3月9日陸法字第1150400250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已於114年11月27日 修正發布,往後我國公職人員候選人、政黨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之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含領用中共身分證、定居證) 及領用陸方護照之具結情形,並刊登於選舉公報。又,內政部刻推動民選公職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爰配合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115年3月5日修正版),增訂「民選公職人員」類型及增列備註2有關民選公職人員定義。未來倘有不配合具結者,由權責機關依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查處。 三、檢附本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教育部及大陸委員會原函影本及附件-「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 115年3月5日修正版 )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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