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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0-01 09:40
~
2026-10-08 09:40
更新時間: 2025-10-01 09:44:41
訊息內容
市政府 函.pdf
教育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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