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及原函影本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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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06-17 00:00~2026-06-24 23:50 更新時間: 2025-06-17 14:14:14 |
| 訊息內容 |
一、依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B號函辦理。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 10 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 3 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三、請本校正式教職員自行檢視,如具有退撫新制(85.2.1)實施後,是師範校院畢業生經核准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者,請儘速檢附相關資料至人事室洽辦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利併計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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