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臺中市議會第2屆第8次定期會第6次會議專案報告建議事項辦理。 二、茲因旨揭選舉將屆,為維持市府辦公紀律及優良形象,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請確實轉知屬員恪守行政中立相關規定,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避免因不熟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而有違法之行為: (一)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二)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三)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亦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及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四)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五)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六)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爲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七)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爲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八)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九)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十)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十一)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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