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有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函詢交通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條文疑義一案,詳如說明 |
| 訊息分類 |
處室公告 |
| 公告單位 |
事務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24-05-24 00:00~2024-05-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24 12:35:39 |
|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本府113年5月21日府授交停規字第1130134248號函轉交通部同年月16日交路字第1130010256號函辦理。 |
| 二、 |
有關針對「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提供明確釋例並協調中央部會配合一節: |
| (一) |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依轄區內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百分之二以上」。 |
| (二) |
交通部113年4月8日交路字第1130006418號函示前揭條文所稱轄區內公有路外停車場,係指該轄區內各行政機關(含中央、地方機關)及公立學校開放供公眾使用之公有停車場均屬之。 |
| (三) |
交通部已另函請行政院所屬機關配合地方主管機關要求,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
| 三、 |
另有關排除高灘地及機械式、塔臺式等停車場型式,重新計算應自行建置完成之充電格位數量一節: |
| (一) |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依轄區內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百分之二以上」,係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轄區內停車場充電需求妥適分配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
| (二) |
基於營造電動車使用環境為2050淨零轉型「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之策略項目,仍請依轄區內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2%以上之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共同營造良好之電動車充電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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