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本校重新修訂「臺中市北屯區文昌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下學期起,凡學生要攜帶手機、行動載具(含手錶)皆要向學校申請始可攜帶。詳情請見辦法。
訊息分類 學生事務處
公告單位 生活教育組長
日期起迄 2026-01-19 14:40~2026-02-28 14:40 更新時間: 2026-01-19 14:45:37
訊息內容

壹、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8月11日號函訂定之。

貳、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 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行動 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含行動手表、 智慧穿戴表或具有錄影錄音功能…等)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肆、校園內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定:

一、教職員工與校外人士:

(一)學校教職員工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與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 宜性。

(二)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三)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四)使用時間應適宜,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二、學生:

(一) 學生行動載具須經申請同意(申請表附件一)後,方可攜帶入校,並請自行妥善保管。 若有遺失或損毀,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

(二) 行動載具使用,係為方便學生於校園學習及與家長聯繫、溝通;不得為聊天、拍照、 攝影及傳簡訊、上網、玩遊戲、上課聽音樂等非正常學習使用。

(三)若有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須經導師或學校師長同意後,方可使用,其餘 時間應予關機。

(四)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五)校內各種考試期間,不得使用行動載具。

(六)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 規範。

(七)為維護用電品質及安全,不得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載具充電。

伍、違規處置:

一、學生違反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或未經申請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時,學校 得予口頭告誡或暫時保管行動載具,於放學時發還學生,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二、學生第二次違反本規定,則取消該學期攜帶行動載具之權利。

三、學校調查行動載具違規(法)等相關事宜時,學生及家長有義務配合調查。

四、若使用行動載具違反民、刑事責任,肇生法律問題,概由當事人(教職員工、校外人 士、學生)自負相關責任,學生並得按本校校規議處。

五、校內各種考試期間,使用行動載具者依違反考試規定論處。

陸、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並實施(1150114通過),修正時亦同。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律條文辦理。

***下學期開學初,學校會統一調查,屆時有需要的家長與學生,請填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