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本市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及民眾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之積水容器及積水處等孳生源,避免孳生病媒蚊幼蟲(孑孓),如未主動妥善管理、清除積水容器及積水處,導致孳生病媒蚊幼蟲,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訊息分類 學生事務處
公告單位 衛生組長
日期起迄 2025-12-10 09:20~2026-12-17 09:20 更新時間: 2025-12-10 09: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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