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學校全面禁菸,且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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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公告單位 | 衛生組長 |
日期起迄 | 2024-04-16 00:00~2024-05-23 23:50 更新時間: 2024-04-16 09:48:10 |
訊息內容 |
依據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和第2項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同時請勿將菸蒂丟置校園(含樓梯、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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