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及資格:(一)家境清寒之學生,經老師認定或提供書面證明者可申請:1.持有鄉、鎮、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2.家庭突遭變故,生活陷於困難,經學校導師認定,於申請表中家庭清寒狀況欄位進行書面說明者。3.家境清寒,致有無力完成註冊,或有學業中輟之虞,經學校導師認定,於申請表中家庭清寒狀況欄位進行書面說明者。4.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頓失依靠,經學校導師認定,於申請表中家庭清寒狀況欄位進行書面說明者。(二)其他表現條件:1.在校品格表現:行為表現良好,且(銷過後)不得被記小過以上之懲處,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者。2.在校學習表現: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必須達70分以上,並檢附書面證明。二、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0年9月24日止。三、實施辦法及申請表件請詳閱附件。
實施辦法及申請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