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A號令規定略以,退撫新制實施後(85年2月1日後),師範院校學生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實習並比照正式教師核支薪給,實習期滿後經補實者,實習期間年資於轉任公立學校後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請有上開年資教師,速洽人事室辦理。
教育部公文
教育部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