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有關曾改分發私立學校實習年資補繳退撫基金事宜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06-16 00:00~2027-06-23 23:50 更新時間: 2025-06-16 11:51:21
訊息內容

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A號令規定略以,退撫新制實施後(85年2月1日後),師範院校學生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實習並比照正式教師核支薪給,實習期滿後經補實者,實習期間年資於轉任公立學校後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請有上開年資教師,速洽人事室辦理。

教育部公文

教育部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