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13年8月26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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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4-09-03 00:00~2024-09-10 23:50 更新時間: 2024-09-03 15:01:21 |
訊息內容 |
為維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赴香港或澳門(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公務員之人身安全,本府人員自110年1月11日起赴港澳比照適用旨揭注意事項,配合該注意事項修正,自即日起改依下列說明辦理通報作業: 1.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不分職等)因公務事由赴港澳,由主辦機關(學校)於因公赴港澳案件簽奉核准後,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以函文敘明並通報大陸委員會。 2.因私人事由赴港澳:不論請假或利用例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服務機關(學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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