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1-05 15:20~2026-01-12 15:20
訊息內容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

勞動部114年12月19日勞動條5字第1140149222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