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0-03 08:20~2026-10-10 08:20 更新時間: 2025-10-03 08:29:06
訊息內容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臺中市政府將研議參考前揭建議懲處原則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屆時各機關所屬人員如違法(規)赴陸者、違規赴港澳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前揭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市府函

行政院函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