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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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0-01 15:50~2025-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10-01 16:20:34 |
| 訊息內容 |
主旨:教育部函以,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請同仁參閱。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9月26日府授教人字第1140296230號函暨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併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二、查上開教育部函略以,如有案內函釋資格(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應於本函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本校教師同仁如有符合案內情形,請檢具證明文件親洽人事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