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退休人員權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法後續執行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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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顧雅筑 |
| 日期起迄 | 2026-02-06 10:30~2026-03-06 10:30 更新時間: 2026-02-06 10:37:52 |
| 訊息內容 |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一案,修正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退撫條例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條例附表三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同條例第67條規定,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5%,應依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不予調整。 本案因教育部刻正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為維護退休人員權益,暫依本府原審定之計算單(重審單)金額核發退休金;並請預先備妥校內退休人員相關退休審定(含原審及重審)資料,俟教育部系統調整完竣並通知後,再行配合辦理重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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