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上開計畫第5點第4款「獎勵學校行政人員積極推行教師取得本土語文課程任教資格」或第5點第5款「獎勵學校行政人員推行本土語文師資合格率達100%」之行政人員(組長、主任、校長)敘獎者,請於114年7月31日前備文併附敘獎人員名單及敘獎申請表,函送本局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