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修正「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2-25 08:40~2026-03-30 08:40 更新時間: 2026-02-25 13:29:52
訊息內容

一、檢送「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修正全規定修正總說明修正前、後對照表各1份,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溯及生效

二、重點說明如下:
🔹 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或非補助年度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學校得依檢附證明及實際需要,覈實給予公假,最高 2 日
🔹 因職務異動致補助金額增加而再行健檢者,得檢附相關證明,覈實給予公假。
🔹 非補助對象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每 2 年得給予公假 1 日
🔹 參加健康檢查者,須事先完成請假手續,並以不影響公務及課務為原則,課務請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