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據內政部114年12月24日台內宗字第11405630201號函及114年12月31日台內宗字第1140563118號函辦理。 |
| 二、 |
所報初選名單之被推薦人,符合旨揭計畫第四點(一)之選拔標準,得選為孝行楷模,並依其事蹟,分類如下: |
| (一) |
長期陪護組:長期盡力照顧父母、尊親屬,不畏辛勞。 |
| (二) |
善用資源組:運用長照或其他社會資源照顧失能父母、尊親屬,鼓勵或積極幫助其重建、恢復或維持自理能力。 |
| (三) |
扶助實現組:照顧父母、尊親屬維持其身體健康,體貼其心意,使其歡喜,進而鼓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 |
| (四) |
同心協力組:家人間共同照顧父母、尊親屬,並能凝聚、團結彼此間情感,家庭和樂。 |
| (五) |
顯親傳孝組:傳揚父母之優良事蹟,彰顯其對社會之貢獻;或將自身關懷父母、尊親屬之具體作為,推廣至里鄰社區,並熱心提供協助,供大眾效法。 |
| 三、 |
依旨揭計畫,內政部預定選拔30名孝行楷模,每人致贈獎座1座、獎金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經審議通過者,另致贈孝行獎助金3萬元;如並列為孝行楷模者,獎座並列其名,但以家屬為原則,獎金及獎助金各以1份計。 |
| 四、 |
依本案選拔流程,本市各區公所、各級學校、團體或企業為推薦單位,民眾、里長、社工人員請向公所推薦,受理推薦截止日期為115年3月20日,並請推薦單位於115年3月30日前評選並函報推薦1名送本府進行初選,並請依旨揭計畫格式檢送推薦書(含二吋半身生活照,並加蓋推薦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孝行事蹟照、實地訪查表、影音檔及相關佐證資料(同意書、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中)低收入戶證明、同意書);前開各項表格及孝行事蹟照片等文件之odt檔、相片檔請函復本府民政局。 |
115年全國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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