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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屯區松竹國小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臺中市北屯區松竹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第十次修訂
- 臺中市北屯區松竹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中華民國 114 年 7月 11 日中府授法規字第
1140200057號令修正之「臺中市政府為加強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 特訂定本辦法。
- 本校校園開放範圍為運動場、球場、川堂、露天劇場等,其餘範圍得由本校視實際情況辦理開放。
- 得申請使用本校校園場地之開放時間如下:
- 上課日: 上午5:00至7:00、下午18:00至21:00。
- 國定假日、例假日:上午5:00至下午21:00。
(租借時間:上午8:30至下午21:00)
- 寒、暑假:本校辦理學藝活動時,開放時間會另行公告。
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校同意者外,晚間使用不得超過21:00,如預計使用的時間非於上述時間之內, 請於申請表內註明,經核可後始得使用。
- 本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場地開放確實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前項情形
,本校應於停止開放前公告。
- 本校場地之開放使用,不得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進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 學校教育活動。
- 體育活動。
- 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
- 其他有關教育、文化等公益活動。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學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從事政治或宗教活動。但單純借用場地之宗教活動,經學校審核不違反 教育中立原則者,不再此限。
各項選舉投票日前六個月內,政黨、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候選人列名為申請人、指導、主辦、合 辦或協辦單位申請使用校園場地者,學校應不予許可。
- 本校之運動場、球場等戶外活動空間應提供民眾個人休閒及運動。但租用本校場地辦理活動時,
應向本校提出申請。
申請使用本校場地許可者,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2〉載明相關事項,並檢附相 關文件,向本校提出。經本校核准並簽訂場地租用契約〈如附件3〉,繳納場地租用費及保證金後始 得使用。
前項場地租用費包括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清潔費及水電費、擴音設備費。未使用水電及擴音設備 則免繳該項費用。
辦理學生營隊者需加保學生意外險,並於辦理活動前檢附相關證明,始得使用場地。
- 本校校園場地租用費及保證金依本校場地租用收費一覽表〈如附件1〉收取。所收之本校校園場地
租用費用一律依會計程序採收支對列辦理繳庫。
- 教育局、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以下簡稱運動局)或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主辦之活動,使用校園場
地者,免繳交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受教育局、運動局委託辦理業務之單位或機關申請使用校園場地者及經教育局許可辦理之非學校型 態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校園場地者,免繳交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水電費 或清潔費得擇一減半收取。
前二項以外其他機關或機關與教育局、運動局或學校合辦公益活動、政府機關及其他學校申請使用 校園場地者,得免繳交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及擴音設備費。經學校核准長期租用學校場地者,本校得 依實際使用狀況給予水電費及清潔費之優惠。
- 同一時段有數人申請使用本校場地者,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數人申請長期使用造成時段不敷分
配時,由本校協調解決。
申請長期使用本校場地,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滿日十日前提出申請。
長期使用超過一個月,除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外,本校得酌予減收,減收比例不得逾應繳交費用之百 分之五十。
-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校園,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
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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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酗酒或滋擾校園者。
- 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
- 聚眾鬥毆或吵鬧。
- 破壞公物或其他不法行為。
- 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場地。
- 隨意張貼或污損校園環境。
- 攜帶牲畜、危險物或違禁品進入校園。
- 其他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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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於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得廢止原許可,立即停止使用;所繳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不予退璇,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違反政府法令政策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 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 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
- 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 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
- 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 不遵從學校指示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
-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者,沒收保證金,且自動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借用場地。
- 申請租用本校場地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應即回復
原狀,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未即時回復者,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 如有不足,應予追償。如發現係蓄意破壞者,學校得停止其借用,並沒收保證金不予退費。
- 市府各單位及機關學校舉辦各項正式比賽或活動需借用本校有關場地時得優先借用之,原借用
單位應停止或延期使用。如無法延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 要求任何損失賠償。
- 申請人取得使用許可後,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概
不退還。如致學校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由保證金扣抵。
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經學校同意者,得由學校扣除已發生之必 要費用後無息退還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因風災、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得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所繳交 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學校因教學目的或特殊需要須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廢 止原使用許可,並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自繳費之日起,至學校廢止辦理之日 止,按日加計利息,與所繳交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一併退還。
- 借用單位如須事前預演排練,收費方式「比照場地外借收費表」辦理。
- 本使用管理規則 陳請校長核定,市府核備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隨時辦理補充
修訂。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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