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交通卡及敬老愛心卡限本人使用
訊息分類 學務處
公告單位 生活教育組長
日期起迄 2021-10-18 00:00~2021-10-25 23:50 更新時間: 2021-10-18 09:06:30
訊息內容

 

臺中市交通卡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交通卡及敬老愛心卡限本人使用,持卡人並應配合查票人員出示電子票證及優惠身分之證明文件,如經查獲有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情形者,本府得自查獲日起取消其乘車優惠一年;第二次查獲者,得自第二次查獲日起再接續取消其乘車優惠三年;查獲三次以上者,得自第三次查獲日起再接續取消其乘車優惠五年。出借、轉讓、冒用及盜用他人交通卡牟取非法利益或惡意破壞交通卡應用系統者,得依法追究責任」。

 

 

另兒童卡係屬符合兒童身分優惠票卡,冒用者亦將依大眾捷運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