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總統府公布學校衛生法修正第十三條條文
訊息分類 學務處
公告單位 衛生組長
日期起迄 2021-02-07 00:00~2022-02-16 23:50 更新時間: 2021-02-09 09:21:45
訊息內容

學校衛生法修正第十三條條文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公布

 

第 十三 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並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