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112年第4次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評估」申請案,請依說明提出申請
訊息分類 輔導室
公告單位 資料組長 余禪婉
日期起迄 2023-09-25 00:00~2023-10-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9-25 16:52:52
訊息內容
(一) 評估方式:
1、 到校評估:考量與教學環境適配性,擴視機、包覆式濾光眼鏡採到校評估模式。
2、 定點評估:除擴視機、包覆式濾光眼鏡外,其餘教育輔助器材項目僅接受定點評估。
(二) 評估時間:
1、 定點評估:訂於112年11月擇期辦理。
2、 到校評估:由專業評估人員視學生實際狀況彈性調整評估日期。
(三) 評估人員:
1、 市立特殊教育學校、市立啟明學校及市立啟聰學校:由校內專業人員提供學校所屬學生評估服務。
2、 其餘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由本局遴請相關專業人員協助評估。
  旨案請各級學校和各公私立幼兒園務必轉知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家長相關訊息,且主動協助有教育輔助器材「評估」需求之學生填妥資料後提出申請,說明如下:
(一) 寄件時間及地點:請務必於112年10月20日前將申請資料寄(送)至本市山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位於豐原國民小學內,420306臺中市豐原區新生北路155號)彙辦(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二) 評估申請表填寫說明:
1、 定點評估:勾選定點評估者,本局將另行函知各校定點評估時間與地點。
2、 到校評估:到校評估項目僅限擴視機及包覆式濾光眼鏡,請欲申請此2項教育輔助器材之學校務必填列到校評估時段。
四、 倘各校(園)欲瞭解申請之教育輔助器材是否需檢附評估表,請參閱本局「教育輔助器材申請項目及應檢附資料一覽表」;另請設有巡迴輔導班之學校轉知巡迴輔導教師協助有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教育輔助器材評估。
五、 本案「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評估申請作業規範」、「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評估申請表」及「教育輔助器材申請項目及應檢附資料一覽表」等表件,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首頁-科室業務-特殊教育科-熱門公告-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評估申請作業規範及相關表件」點選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