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業經本府於113年10月7日以府授法規字第1130278971號令修正公布,請查照。 |
一、 |
依據本府113年10月21日府授法消保字第1130299442號函辦理。 |
二、 |
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業於113年10月7日修正公布,倘業者有自治條例第19條第4款規定之情事且情節重大,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之情形,本府得於業者之營業處所揭示消費警訊公告30日,業者不得拒絕、規避、妨礙,對於本府張貼之公告亦不得撕毀、移置、遮蔽或有其他類此之行為致一般人無法辨識。 |
三、 |
檢送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供參。 |
https://school.tc.edu.tw/open-message/193627/get-file/67184aff04700d550872cd6f
https://school.tc.edu.tw/open-message/193627/get-file/67184aff2098f825ab4cb710
https://school.tc.edu.tw/open-message/193627/get-file/67184aff04700d550872cd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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