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一、導護老師的權責: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二、常見但易被忽視的違規行為
第 32-1 條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 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 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 49 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 線之路段迴車。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電動自行車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 (二)獸力行駛車輛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根據新修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知(相關內容已公告於校務布告欄學務處)
一、學校交通服務隊(導護老師、導護志工)依法可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二、學生不可以在道路和人行道上使用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小孩提出疑義時可以引法規教導,順便來個交通安全暨法治教育)
第 32-1 條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 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 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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