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貴局108年2月11日中市教中字第1080009870號函復,及貴局108年4月3日中市教字第1080028966號函:檢送本局108年3月19日召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長與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座談會」會議紀錄,相同案由提案六之會議記錄為:「本案將請本局國中教育科及人事室再行研議討論,俾以維護教師權益」,合先 敘明。 二、本市於例假日辦理活動需由學校推派教師執行勤務,事後對其之補休,要求當事者課務自理,是屬不合理。當事者補休之事實是因其於例假日執行勤務所應獲得之補償,其補休期間倘還需要課務自理,無疑是再次提供勤務,這已是加重其勞務之付出,損及其工作權益。 三、比照本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之精神,學校教師奉派於例假日執行勤務,事後所衍生補償機制,倘無法支付加班費,其補休所遺留課務應由學校處理,支付課務代理費為是。 四、綜上所述,爰本會建請 貴局基於照顧學校教職員權益,學校教師奉派於例假日執行勤務,事後的補償機制應給予當事者補休(課務排代)或支付加班費,修訂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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