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函轉教育部關於女性教師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治療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趙雪君 |
| 日期起迄 | 2017-07-04 00:00~2018-07-04 00:00 更新時間: 2017-07-04 10:34:40 |
| 訊息內容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人字第106005629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106年6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79611號函、銓敘部106年6月2日部法二字第10642319751號函(387073900Y0000000_1060056292_Attach01.PDF、387073900Y0000000_1060056292_Attach02.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關於女性教師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治療,以及成功\受孕後,如因安胎須治療或休養而申請延長病假者,須檢附之醫療證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教育部106年6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79611號函暨銓敘部106年6月2日部法二字第10642319751號函辦理(併附上開函文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