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增訂【身心調適假】並自114年10月10日生效,相關條文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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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0-17 09:20~2026-11-03 09:20 |
| 訊息內容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或每學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維持不變》,在此轉知同仁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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