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函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3-12-11 00:00
~
2024-12-18 23:50
更新時間: 2023-12-11 09:37:46
訊息內容
一、
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
二、
為防止本府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請各機關學校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三、
檢附前開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387210000A_1120354459_ATTACH1.pdf
387210000A_1120354459_ATTACH2.pdf
387210000A_1120354459_ATTACH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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