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本市學校菸害防制法,請大家配合辦理。
訊息分類 學務處
公告單位 衛生組長
日期起迄 2024-04-12 00:00~2027-04-19 23:50 更新時間: 2024-04-12 08:12:54
訊息內容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體字第1130028741號

(一)
確認所有入口處是否已張貼禁菸標誌,如已褪色或脫落,請立即更新。
(二)
廁所、辦公室(含各級人員辦公室例如:校長室、主任室、及警衛室等),不得設置熄菸器具如:菸灰缸、熄菸筒、熄菸杯...等。
(三)
場所內不得有丟棄菸蒂情形(重點區域如:廁所、樓梯間及警衛室等)。
(四)
場所內不得有吸菸行為人


學校係屬菸害防制法規定之法定禁菸場所,請依法配合辦理,違反者將依據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