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衛生福利部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生效」。
訊息分類 學務處
公告單位 衛生組長
日期起迄 2023-08-23 00:00~2027-01-30 23:50 更新時間: 2023-08-23 13:31:39
訊息內容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2年8月21日府授衛疾字第1120233704號函辦理。 二、 考量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已有下降且穩定可控,自112年8月15日起將醫事機構(一般護理之家除外)及醫院與診所以外之其他醫療機構調整為建議民眾佩戴口罩場所。 三、 進入下列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惟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一) 醫療(事)機構:醫院(教學研究或行政單位辦公處所內是否需佩戴口罩由醫院自行規定)、診所及一般護理之家。 (二)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四、 檢附相關公告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