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學生居家學習上網設備借用注意事項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資訊組長 陳祐凱
日期起迄 2021-05-18 00:00~2021-05-25 23:50 更新時間: 2021-05-18 17:04:36
訊息內容

教育局相關辦法如下,如學生符合資格且有需求請連絡本校資訊組辦理(22962415-719)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學生居家學習上網設備借用注意事項

109年3月20日中市教課字第1090024224號訂定

109年6月11日中市教課字第1090047734號修正1版

  • 依據
  • 依據教育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民中小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補課原則補充說明」(一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臺教授國部字第一0九00二一0七二號函)辦理。
  • 依據教育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停課時之補課作業注意事項」(一0九年三月五日臺教授國部字第一0九00二三三00及一0九00二三三00A號函)辦理。
  • 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學生居家學習不中斷課業輔導措施」(一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市教中字第一0九00一五七二五號函)辦理。
  • 目的

為應防疫期間,學生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停課線上學習需求,學校應輔導學生進行居家學習,並視實際情況協助家中無網路或上網設備之經濟弱勢學生進行居家線上學習。

  • 實施對象
  • 臺中市轄屬各國民中小學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在家進行自主健康管理或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之經濟弱勢學生。
  • 前述經濟弱勢學生包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經學校認定者,且經學校評估其家中確無網路或設備可供連線進行居家線上學習者。
  • 實施方式
  • 本案居家學習所需資訊設備原則由學生自備,如經學校評估確有需求,則由學校以校內現有設備借用學生在家進行線上學習活動;若校內可供借用數量仍不足以支應,得以學校為單位向該區中心學校申請借用。
  • 本市學校依所在行政區劃分二十八區並指定二十八所中心學校(附件一),由各區中心學校協助區內申請學校平板電腦統籌調度借用,如區內平板電腦不足以支應時,得跨區向其他中心學校調撥借用。
  • 借用設備:依借出學校現有設備為準,不得挑選設備版本、品牌或型號。
  • 平板電腦:LTE版本或WIFI版本平板電腦。
  • 連線配備:4G無線分享器或SIM卡。
  • 可依學生實際需求單獨或分別借用上述設備,學校應協助學生設定出借之4G無線分享器與SIM卡內容。
  • 前述供借用之SIM卡依教育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居家學習4G門號(SIM卡)申請注意事項」補助之免費4G門號SIM卡為主,自SIM卡插入啟用起十五日內,提供4G不限頻寬上網服務(不提供語音服務)。
  • 借用方式:
  • 符合實施對象之學生通知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評估確有需求後,學校以適當方式交送設備,並請學生或其監護人填妥該校「居家學習上網設備借用申請表(附件二)」(可以拍照或掃描至學校)。
  • 如需借用SIM卡,學生應依教育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居家學習4G門號(SIM卡)申請注意事項」規範填寫附件「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居家學習4G門號(SIM)卡申請書(附件三)」相關表格後,由該生所屬學校協助提出申請。
  • 設備借期以學生在家自主健康管理、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期間為主,停課結束三日內應辦理歸還。
  • 每位學生同一時間限借用一套設備。
  • 學生於收到設備時,應儘速確認設備是否正常及齊全,如有問題應立即反應,後續歸還如衍生毀損問題,不得以此卸責。(附件四)
  • 如學校設備數量不足,需向中心學校申請借用時,應統整需求後一併向中心學校提出,再依中心學校指示向出借學校辦理借出。(附件五)
  • 設備使用保管及歸還:
  • 學生於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之責,避免平板電腦受到污損,並應遠離易使設備損壞之環境,禁止轉借他人使用。
  • 設備為支援學生進行在家學習,請依學校指派學習任務使用,不得用於其他用途。設備及網際網路使用應遵守著作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與國際網際網路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若因學生使用之故意或過失導致觸犯法規者,由學生及其監護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 設備僅提供學習之用,學生應自行備份相關資料檔案;使用完畢後,應自行刪除個人檔案,學校不負保存檔案之責任。
  • 學生使用設備期間不可拆卸設備(含配件)機體及更壞、破解該設備原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等,亦不得變更系統原始設定。
  • 設備歸還時,學校會同學生檢視相關設備狀況,並確認設備完整性,始完成歸還手續。為保護個人隱私,歸還前請自行登出或刪除所有帳號;歸還後設備內仍有私人檔案者,學校得不經詢問,逕行刪除。
  • 損壞、遺失處理與賠償
  • 學生借用之設備發生故障或缺損等相關問題時,學生及其監護人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 賠償原則如下:
  • 設備硬體於借用期間因非正常使用導致損壞需送廠維修時之維修費用。
  • 設備或相關配件若遺失或損壞程度致無法修復時,須購買同廠牌規格或功能不低於原借用設備之新品或以校方原購買金額照價賠償。
  • 賠償設備需於三十天內完成賠償手續。
  • 其他注意事項
  • 遇有特殊情形,學校有權通知借用學生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並請學生配合辦理。
  •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學生借用前應了解本辦法所訂定之借用人之權利與義務,方得進行借用。
  • 各校執行遇有困難時應即時向本局或中心學校反應。
  • 各校之間平板借用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
  • 考核及督導
  • 本計畫相關人員對學生借用資料,應負公務保密責任。
  • 本案相關主辦、協辦人員得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或所屬學校依相關規定本權責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