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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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管理員 江承宇 |
| 日期起迄 | 2025-10-14 08:10~2025-12-31 22:10 更新時間: 2025-10-14 08:28:18 |
| 訊息內容 |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9月26日府授教人字第1140296230函辦理,如附件。 二、依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併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四、請符合上開要件教師,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送人事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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