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管理員 江承宇
日期起迄 2025-10-14 08:10~2025-12-31 22:10 更新時間: 2025-10-14 08:28:18
訊息內容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9月26日府授教人字第1140296230函辦理,如附件。

二、依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併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三、查上開教育部函略以,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本函文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各級學校配合辦理,且務必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辦理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四、請符合上開要件教師,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送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