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學校及所屬教職員工拍攝、使用及張貼學生影像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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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 公告單位 | 資訊註冊組長 林宜嫻 |
| 日期起迄 | 2026-01-20 14:00~2026-07-31 18:00 更新時間: 2026-01-20 14:07:22 |
| 訊息內容 |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中市教小字第1150004832號函。 一、為維護學生隱私權益及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學校及所屬教職員工於拍攝、錄影、錄音或使用學生影像、聲音等個人資料時,應確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隱私權等相關規定。 二、學生影像、聲音及臉部特徵等屬可識別個人資料,請學校或教職員工基於教學或校務行政之必要性審慎評估使用,倘需要使用時,應事前告知及妥適保管,並依規取得學生本人(未成年需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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