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勞動部修正「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 訊息分類 |
總務處 |
| 公告單位 |
事務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25-12-11 14:30~2025-12-18 14:30
更新時間: 2025-12-11 14:32:16 |
| 訊息內容 |
| 說明: |
依據本府114年12月8日府授勞動字第1140376623號函轉勞動部同年月2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9143號函辦理。 |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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