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6-12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6-12 10:21:05
訊息內容

一、本要點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及管制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職員及聘僱人員加班費之支給,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及聘僱人員(以下簡稱人員)。

四、各機關學校人員申請加班,應限於特定、必要性或有時間限制之案件,並經主管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各機關學校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五、依前點規定申請加班者,應事先填具加班請示單,並註明事由、人員 姓名、日期及時間,送經主管覈實指派。但因應重要性或緊急性業務延長辦公時數,並事後經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加班費之支給,應依核准加班起訖時間,並有差勤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七、各機關學校人員加班費支給時數管制上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二)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需延長辦公時數者,得申請專案加班,各機關學校並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辦理; 專案加班費之支給,授權由各機關學校核定。
   (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除警察及消防人員不受前二款規定限制外,其餘人員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但行政院另定每月加班費報支數額上限者,從其規定。

八、各機關學校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九、各機關學校人員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一)職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
               以二四〇。
   (二)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〇。
    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每小時支給基準同前項基準計支。但各機關學校具低於上開評價換算基準之其他待命服勤需求者,應陳報本府核定;其評價換算基準不得低於前項基準之百分之五十。    警察及消防機關輪班輪休制度人員之加班費,其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

十、各機關學校就加班費之支給,應加強查核,不得浮濫,有虛報情事者,經查明屬實,應嚴予議處。

十一、借調及支援人員之加班費,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經協調後,得由 借調機關或被支援機關支給。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