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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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4-06-12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6-12 10:21:05 |
訊息內容 |
一、本要點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及管制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職員及聘僱人員加班費之支給,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及聘僱人員(以下簡稱人員)。 四、各機關學校人員申請加班,應限於特定、必要性或有時間限制之案件,並經主管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各機關學校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五、依前點規定申請加班者,應事先填具加班請示單,並註明事由、人員 姓名、日期及時間,送經主管覈實指派。但因應重要性或緊急性業務延長辦公時數,並事後經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加班費之支給,應依核准加班起訖時間,並有差勤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七、各機關學校人員加班費支給時數管制上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八、各機關學校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九、各機關學校人員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十、各機關學校就加班費之支給,應加強查核,不得浮濫,有虛報情事者,經查明屬實,應嚴予議處。 十一、借調及支援人員之加班費,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經協調後,得由 借調機關或被支援機關支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