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延長辦公時數注意事項。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6-12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6-12 09:41:28
訊息內容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延長辦公時數注意事項
一、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下稱服勤實施辦法)第四條。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下稱各機關)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情形,其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超過十四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應函報本府同意或備查,函文內容應敘明具體事由、事件發生時間點、申請項目及適用依據,並檢附延長辦公時數控管名冊 (如附件1),其報送程序如附表。
三、各機關應注意延長辦公時數申請案之報送時效性,除有不可歸責機關之事由應特別敘明外,逾時報送一律不受理。

四、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及學校延長辦公時數申請案,應先報送一級機關審查後,再函報本府審核。
五、同一專案業務延長辦公時數申請案,倘涉不同機關者,以主責機關彙整函報為原則。
六、各機關延長辦公時數申請案,應事先會辦人事單位及會計單位;延長辦公時數控管名冊請依機關別分開造冊。
七、延長辦公時數申請案經本府同意或備查後,基於健康權之保障,各機關依規定應於原因消滅後,優先排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並請各機關切實控管所屬同仁補償作為並留存紀錄(範本如附件 2 ),每年至少盤點一次以保障同仁權益。
八、各機關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給予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其行政獎勵換發方式,基於各機關業務性質及工作繁責程度不同,授權由一級機關訂定一致性規範,或由所屬機關訂定相關規範後,報送一級機關核定。
九、各一級機關應督導所屬機關,不定期檢視其勤休制度之妥適性,透過檢討非必要性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方式,就勤休制度進行調整並檢視延長辦公時數之必要性,以減少工時過長情形,維護同仁健康權;本府將定期查核各機關勤休制度相關作為,必要時,函命該
相關機關檢討改善。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延長辦公時數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