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如有未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辦理。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5-21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21 16:15:03
訊息內容
主旨: 檢送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函辦理,並隨文檢附上開函影本。
二、 旨揭令內容略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如有未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辦理。

1130517 臺中市政府 函

1130513 銓敘部函

1130513 銓敘部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