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如有未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辦理。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4-05-21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21 16:15:03 |
訊息內容 |
主旨: |
檢送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函辦理,並隨文檢附上開函影本。 |
二、 |
旨揭令內容略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如有未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辦理。 |
1130517 臺中市政府 函
1130513 銓敘部函
1130513 銓敘部 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