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 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1-05 13:00
~
2027-01-12 13:00
更新時間: 2026-01-05 13:03:07
訊息內容
2.附件1--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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