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有關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受理學校轉介三級輔導個案,請依說明調整辦理,請查照。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56753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學生輔導法,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所聘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係屬學生輔導法所規範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於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非等同於執業於開業之一般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其依據學生輔導法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屬於教育之一環以及「兒童保護措施應優先適用兒童權利公約及兒少法」等,服務對象為未成年之學生,若法定代理人之決定已影響其最佳利益,且違反其意願之情形下,以學生輔導法、兒童權利公約及兒少法優先作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排除學生學習困擾及維持與促進學生身心健康之最佳利益,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免受心理師法第19條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限制,尚無不可,但仍應取得兒少同意。 |
| 三、 |
是以,自111學年度起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受理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三級個案輔導諮商轉介申請,請先向個案說明,並取得「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學校轉介個案接受心理輔導與諮商學生同意書」。另為促進家長與專業輔導人員輔導工作之合作,請學校提供家長「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學校轉介個案接受心理輔導與諮商家長(監護人、主要照顧者)告知書」。 |
| 四、 |
學校倘有三級個案輔導諮商及專業服務需求,請逕上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輔導諮商服務e化系統(https://scc.tc.edu.tw/CS_TaiChung/)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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