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含至港澳轉機),請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及說明項辦理
訊息分類 人事室章則辦法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1-01-15 00:00~2030-01-22 23:50 更新時間: 2021-01-19 13:44:15
訊息內容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民國109年12月23日院臺法字第1090036072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含至港澳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三、為維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赴港澳公務員之人身安全,嗣後赴港澳比照適用旨揭注意事項,並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適用對象: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通報作業:授權由各機關學校或適用對象依不同事由辦理下列通報或登錄作業:

1、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不分職等)因公務事由赴港澳,由主辦機關(學校)於因公赴港澳案件簽奉核准後,逕於行前將詳細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資訊,以函文敘明並通報大陸委員會,無須比照旨揭注意事項第三點(五)1.之通報方式。

2、因私人事由赴港澳:適用對象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服務機關學校留存。

四、檢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