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為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確保COVID-19確定病例即時獲得適當照護,自111年4月22日起調整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及取消居家照護同住者健康條件限制,將依確診者疾病嚴重度,落實分流收治於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及居家照護 |
| 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 公告單位 |
衛生組長 江佳慧 |
| 日期起迄 |
2022-05-04 00:00~2022-05-11 23:50
更新時間: 2022-05-04 13:30:18 |
|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據本府衛生局111年5月2日中市衛疾字第1110050949號函辦理。 |
| 二、 |
為擴大COVID-19醫療應變量能,落實適當病人安置,指揮中心於111年4月15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152號函說明落實分流輕症病例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居家照護。 |
| 三、 |
鑒於國內社區疫情持續擴大,確診病例遽增,並因應各縣市陸續啟動居家照護,自即日起依COVID-19確診者疾病嚴重度,調整分流收治原則,並取消居家照護同住者健康條件(年齡<65歲,且無懷孕或血液透析)限制。說明如下: |
| 1、 |
年齡75歲(含)以上、血液透析、懷孕36週(含)以上之確診者,收治於醫院。 |
| 2、 |
年齡70-74歲、年齡65-69歲且獨居、懷孕35週以內之確診者,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 |
| 3、 |
年齡69歲(含)以下、非65-69歲獨居者、無血液透析、無懷孕,且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採居家照護。 |
| 1、 |
出生未滿3個月且有發燒、出生3-12個月且高燒(>39度)、或血液透析之兒童確診者,收治於醫院。 |
| 2、 |
前開條件以外之兒童,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採居家照護;不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由照顧者陪同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 |
| (四) |
不符上述條件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如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照護等例外情形,經醫療人員評估後,得採居家照護。 |
| (五) |
有關隔離期間之確診者下轉條件:收治於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已達3-5天,經醫療人員評估除隔離外無繼續照護需求,且能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得返家居家照護,並由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通知衛生局納入居家照護管理。 |
| 四、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確診病例依規定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或指定處所,施行隔離治療或隔離等必要措施。本局將確實依前開收治原則執行確診病例輕重症分流(含已住院中),依法安置確診者於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居家照護,以確保病人安全及醫療量能,未指揮中心將持續視疫情變化滾動式調整確診病例照護措施,兼顧病人安全及醫療量能,共同嚴守醫療防線。符前揭住院條件者,將不予給付。 |
| 五、 |
指揮中心將持續視疫情變化滾動式調整確診病例照護措施,兼顧病人安全及醫療量能,共同嚴守醫療防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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